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
企業規范條件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規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和相關國家標準,制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12日
附件1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
為規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下統稱定點企業)經營行為,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審核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規范條件。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經營能力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二)在本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三)擁有自主的食鹽注冊商標。
(四)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五)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有穩定的來源:海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擁有相應的鹽田資源,且鹽田資源有10年以上的灘涂或海域使用權,湖鹽和井礦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有10年以上采礦權;或者原料鹽采購自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企業,且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企業擁有相應的鹽田資源,該鹽田資源有10年以上的灘涂或海域使用權,或采礦權;或者原料鹽采購自其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萬噸/年,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南方海鹽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應不低于3萬噸/年;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能夠持續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品種食鹽,且上一年品種食鹽產量占其食鹽總產量的60%以上。
(七)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批發經營能力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二)在本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
(三)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批發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批發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四)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ㄗ灾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ㄗ灾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省級以下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本?。?/span>自治區、直轄市)其他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
(五)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應通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運輸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或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
(六)批發經營的食鹽應為本企業生產,或從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三、技術和設備設施條件
(一)海鹽和湖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有較高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采、收、運原料鹽的機械化水平達到90%以上(日曬鹽工藝除外);井礦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發或機械式蒸汽再壓縮生產工藝。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應有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應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施。
(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包裝設備應當采用全自動的包裝和箱(袋)裝設備,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采用半自動的包裝和箱(袋)裝設備。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碘食鹽應采用自動控制加碘設備。
四、質量管理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通過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的相關要求;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的相關要求。
(三)食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標準。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食鹽應當有國家級鹽業專業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定點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五、信用和儲備管理
(一)定點企業應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含企業和個人)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準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定點企業未被列入食鹽生產經營者“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未因有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相關部門聯合懲戒。
(三)定點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鹽行業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定點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輪儲和出入庫食鹽有相關憑證;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六、監督管理
(一)定點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審核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證書,并給予警告,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定點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鹽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定點企業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證書審核管理過程中的舉報,應當及時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立即糾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定點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吊銷企業證書。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應依法處理。
1. 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的;
2. 為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承包生產加工食鹽的;
3. 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租賃其他企業廠房和設備設施生產加工食鹽的。
(五)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定點企業有關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建立“黑名單”,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六)鹽業主管部門應將有涉嫌食鹽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定點企業移交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七)鹽業協會應組織定點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鹽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七、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規范條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規范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審核及監督檢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范條件》和本辦法,負責接受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下統稱定點企業)提出的審核申請,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企業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定點企業可依據《規范條件》組織自查自改,符合《規范條件》所有要求后向所在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申請審核時應提交申請材料。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審核需提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見附1)和相關材料(見附3),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申請審核需提交《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見附2)和相關材料(見附4)。
第四條 書面申請材料應一式五份,電子版文件應刻錄光盤。
第三章 審核
第五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定點企業申請審核的材料組織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企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內容。
第六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組織相關專家組成審核專家組,并委托審核專家組對予以受理的企業開展審核。審核專家組人員不得參加與其存在利益關系的企業的審核。審核專家組人員中不應包括鹽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審核包括對申請企業的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核。材料審核,應當審核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是否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現場審核,應當審核企業的實際狀況是否符合《規范條件》要求,是否與申請材料一致。審核工作結束時,審核專家組組長應當召集審核專家組人員研究形成審核意見,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中填寫審核專家組意見。
第八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核專家組意見,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頒發新證書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九條 對未通過審核的企業,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整改。經整改符合《規范條件》所有要求的企業,應按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十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頒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以下統稱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 證書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載明內容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統一印制證書正本、副本。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定點企業證書的管理及頒發工作。
第十二條 定點企業證書信息的變更以及證書的延續、補辦與注銷,由定點企業向頒證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對于審核期間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鹽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審核專家組人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范條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應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二)不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三)違反國家食鹽專營管理政策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
3.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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